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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9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未成年条款 回应社会关切

历经近两年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19年来的第二次修订终于完成。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草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多次引发社会讨论的未成年人违法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专注于少年司法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认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未成年人条款的变化,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现实回应性。尤其是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承担责任”的误解、解决公安机关“处罚不了就不管”的困境、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等,值得关注。

从法条来看,旧法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新法新增规定,上述两种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行政拘留。此外,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新法也明确可以行政拘留。

这一变化有现实背景,部分未成年人频繁违法,仗着“未成年人免责”挑战社会底线,法律原有的宽容机制被滥用。这方面的修订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分级治理思路。此次修订明确对特定情形的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依法可以行政拘留,不少人认为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在苏明月看来,其实是在刑罚之外,再设一道“止损机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拉回他们,是不得已的选择。

我国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分“两条轨道”进行,即二元规制模式。一方面是刑法之内的规制,当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是刑法之外的规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触碰社会底线的未成年人,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行政法律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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