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逸式辞职”不是贪腐避风港 离职难逃纪法惩处。近年来,“逃逸式辞职”问题引起广泛关注。6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文章《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 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持续深化治理此类问题。这表明了一个明确信号:“逃逸式辞职”不是贪腐的避风港,休想一走了之。
所谓“逃逸式辞职”,表面上是职业路径转换,实际上是腐败形式的变异升级。少数干部在离职前利用职权“埋线织网”,为特定企业及个人输送利益,或提前铺就“旋转门”通道,待身份转换后进行利益收割。有的干部在位时不直接收受利益,而是与关联企业达成默契,待辞职后以“顾问”、“专家”之名领取高额报酬,实现“在位谋利,离职兑现”。有的干部预感问题暴露前突击辞职,企图切断公职身份与违纪行为的关联,进而“人走事消”。还有的干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离职后继续干预原管辖领域业务,形成“人走茶不凉”的利益输送链。
与正常的职业流动不同,“逃逸式辞职”本质上是试图将公权力私有化、期权化,进而实现“权力套现”,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或纪律审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一些贪腐手段更加隐蔽,“逃逸式辞职”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多名官员因“逃逸式辞职”被查处。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提前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逃逸式辞职”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
反腐没有“既往不咎”,离职更非“免责金牌”。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违纪违法,最终都会受到纪法惩处。治理“逃逸式辞职”,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尤为重要。只有真正构建起覆盖从在职到离职全流程的可追溯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监督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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