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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律师解读宿管去世校方是否担责 管理责任界定关键

律师解读宿管去世校方是否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些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寄宿学校而言,其管理责任不仅限于校内活动,还包括对学生的生活、住宿、出行及去向进行管理。即使在学生上下学途中,虽然直接管理减弱,但学校仍需对学生的离校手续办理、去向跟踪及通知监护人等事项负责,以防止在此过程中发生伤害。

律师解读宿管去世校方是否担责

案例中,定远县某学校在2017年续保了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2018年5月6日,该校一名初中部寄宿生何某甲在上学途中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行同学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甲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平安财保某公司赔付保险金34073.5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尽管事故发生在校外,但由于学校未能有效管理学生离校情况,并未及时通知家长,存在管理疏漏。因此,学校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校方责任险的目的正是为了赔偿因校方过失导致的学生伤害。鉴于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给学校。此外,由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例。

最终,法院认定寄宿生上下学途中属于学校管理范围的一部分,在此期间若出现伤亡且学校未履行好管理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这也意味着校方责任险应当覆盖此类情况下的赔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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