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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检方对入室抢婴案买主夫妇不起诉 追诉时效已过引发争议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表示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强夫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再次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遂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偷盗男童。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得知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且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进入姜某某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从堂屋西卧室抱走被害人姜甲儒。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刘某强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肥城市检察院认为,二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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