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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妻子打赏主播百万丈夫起诉返还 法院判退部分款项

妻子向男主播刘某打赏并转账共计超百万元,丈夫黄先生发现后与妻子离婚,并起诉要求刘某返还55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刘某向黄先生返还30.5万余元。

黄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从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过“分别制”约定。刘某是某平台男主播,在直播中展现出勤奋、阳光、腼腆、忠厚的形象。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李女士频繁在刘某的直播间为其打赏、刷礼物,花费金额达90万余元。双方还通过微信高频率、长时间聊天,内容暧昧、亲密,远超一般朋友关系。李女士通过微信陆续向刘某转账共计10万余元,同期,刘某也曾向李女士微信账户转账共计1.6万余元。

2023年2月,李女士与刘某在线下见面,并向刘某父母赠送礼物。此后,刘某对李女士避而不见。黄先生在发现李女士的打赏行为后,与其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女士向刘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0万余元微信转账款以及90万余元打赏款的50%,共计55万余元。黄先生主张李女士患有抑郁症,因病情较为严重曾住院治疗一个月。刘某利用了李女士的精神状况,诱导她多次向其进行大额转账、打赏,严重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辩称,李女士在平台上对主播进行打赏,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本人并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刘某还提出,其于2021年2月加入某传媒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主播,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主播获得的打赏约为打赏金额的40%,另主播需自行承担税费等。

法院为此致函该网络平台,要求披露刘某的主播收益及分配比例。根据平台回函披露:主播收益分配比例约40%;收益在平台、主播和公会之间进行分配;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剩余收益归主播及/或其所属公会享有,两者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分成比例;主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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