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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犬只追赶致老人摔倒主人被判担责 无接触亦需担责

犬只追赶致老人摔倒主人被判担责!前不久,王大爷在他人家门口被两只犬追逐,因恐慌后退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犬只主人以“没被咬到”为由抗辩能否免责?近日,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无接触”动物侵权案。

前阵子,王大爷准备带孙子去刘大叔卫生室看病,因卫生室没开门,他便前往刘大叔家中寻找。当走到刘大叔家门口时,王大爷喊了一句:“家里有人吗?”不料一黄一灰两只狗先后吠叫着从刘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他。王大爷一边后退躲避一边用手提包撵狗,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头部外伤、T12压缩骨折、创伤性耳聋等损伤。

王大爷认为自己因刘大叔饲养的两条狗而摔倒,刘大叔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大叔则认为狗和王大爷没有直接接触,是王大爷打狗行为致其损伤。灰狗不是自己饲养,但它经常去自己家中,也不知主人是谁。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大爷在刘大叔家门口正常询问家中是否有人,两只狗吠叫着突然从刘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他。王大爷基于恐惧边后退躲避边用手中的包撵狗,不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灰狗虽不是刘大叔饲养,但该灰狗经常去刘大叔家中,在其家中刘大叔成为该灰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该灰狗进行管理和约束。王大爷摔倒并非两只狗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事故发生时,刘大叔既没有拴住涉案狗,也没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因此,刘大叔应对王大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大叔赔偿王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大叔作为黄狗的饲养人、灰狗的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限于接触行为造成扑倒、咬伤,还包括吠叫恐吓、追逐驱赶、突然蹿跳等无接触的攻击行为。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饲养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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