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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4地已叫停限制出租车司机户籍 促进就业公平

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已有14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完成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的修改工作。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出租车管理条例中要求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这一规定曾引发争议。

法工委认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智能手机快速普及,地图软件越来越精确,导航功能越来越智能,打车软件越来越便利,外地户籍出租车驾驶员完全可以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完成本地客运工作。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在客观上具备了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符合党中央当前改革精神的规定和安排的现实条件。

2020年9月,法工委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五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指出,这些规定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建议审查。2021年1月,法工委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2022年,这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同年8月,又有学者对其他九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收到审查建议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其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并督促这些地方参照已有审查意见抓紧修改相关规定。目前,这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均已完成相关条例的修改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提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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