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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河南男子打女友分居后起诉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及“三金”

一对男女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因矛盾不再共同生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此前给付的彩礼及黄金首饰。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女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黄金首饰“三金”(项链、戒指、手镯)及部分彩礼款。

丹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6月订婚,并在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丹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6万元彩礼,并为她购买了价值24300元的黄金首饰“三金”。结婚仪式上,丹某某又支付了5万元彩礼。2024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丹某某殴打李某某,导致后者离开丹某某家,两人不再共同生活。随后,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款及黄金首饰共计14万元。审理过程中,丹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将彩礼款数额调整为11万元,并要求返还黄金首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尽管丹某某与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双方对彩礼款及黄金首饰均予以认可。根据证据显示,双方矛盾起因在于丹某某,且他对李某某有殴打行为,对婚约无法履行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人向丹某某返还彩礼款5万元及黄金首饰“三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今年6月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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