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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女子婚房写继子名离婚险倒贴 二婚房产分割引争议

女子婚房写继子名离婚险倒贴 二婚房产分割引争议!二婚重组家庭在购买婚房时,把继子女写入房本原本是一件体现心意的事情。但若不慎处理,当婚姻再度结束时,继子女所占据的部分产权反而会成为离婚纠纷中的难题。

女子婚房写继子名离婚险倒贴

近期,海涵律师事务所披露了一宗发生在深圳的二婚离异房产分割典型案例。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后抚养儿子小A。随后,他与李女士相恋并计划结婚。为了小A的教育,王先生提议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并将房子50%产权登记在小A名下,另外50%则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婚后不久,两人育有一子小B。

然而,幸福生活因家庭琐事破裂,两人决定离婚。分家时,男方主张房子中的一半份额登记在小A名下,这部分系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因此要求分割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另一半份额。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诉求,判决李女士需向男方支付25%份额对应的房产分割补偿款几百万元,同时继续承担剩下的200多万元房贷。这意味着女方虽拥有房子50%产权,却要承担100%的债务,还要倒贴几百万巨款给前夫。

海涵律师事务所的李鼎律师团队提出,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核心问题在于,不能将不动产登记的对内效力等同于对外效力。

二审中,法院采纳了该律师团队的观点,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关于李女士需补偿王先生几百万元的判决,明确登记在小A名下的50%产权系其代父亲持有,并非夫妻双方对小A的赠与;同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50%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剩余的200多万元房贷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各自负担50%。

二审改判维护了公平局面,符合财产分割“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法理,避免出现一方“少得(产权)多担(债务)”或未出资方“坐享其成”的局面。李鼎表示,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应审查真实意思。如果真实意思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他也提醒,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时,尤其在用于婚房、子女未出资、父母仍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要结合出资来源、购房目的、房屋使用、夫妻协议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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