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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最高法:“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明确司法解释保护劳动者权益

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将社会保险费以补助形式发放给个人,这些情况下的约定均无效。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将予以支持。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已将社会保险费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可以要求返还。

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劳动者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缴纳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利于分散用工风险。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无效的。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实施,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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