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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 人社局不算工伤 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

近期,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引发了关于职场人在上下班途中因洪水伤亡是否算工伤的讨论。一名职工不幸在上班途中被洪水冲走身亡,家属与人社局之间的官司最终打到了高院。

上班路上被洪水冲走 人社局不算工伤

纪某是河南某市一家工厂的员工。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该市遭遇暴雨。21时左右,某镇某村防汛工作人员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过桥后200米处拉出警戒线,并设卡劝返行人和车辆。22时左右,防汛工作人员发现纪某从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路口,他们呼喊阻止其通过并派铲车救援,但水流太猛,未能成功。水位下降后,纪某的遗体被发现。

事故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为该路段已由专人阻止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路段无法通行,因此应对自身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认为纪某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在此次事故中也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纪某家属对此不服,认为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无违法行为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积积水,相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不幸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随后,纪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一审、二审均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纪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纪某系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市某路与某街路口时,因天降暴雨路面过水较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法院认为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被洪水冲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同时,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纪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亦不能证明纪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苛责当事人准确快速作出反应。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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