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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男子转嫖娼对象138万原配追讨败诉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24年5月离婚)向性工作者樊某累计转账138.4万元,其中多笔单次超过5000元的大额支付及书面欠条(如“欠付服务费7.6万元”)。离婚后,前妻高某起诉樊某,主张该转账属无效赠与,要求全额返还。

丰满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与樊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情人关系),转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扣除双方共同消费(如购车、餐饮)26.6万元后,判令樊某返还高某111.8万元。吉林市中院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依据新证据(12段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等)认定双方为性交易关系,138万中除26.6万共同消费外,剩余111.8万元均系嫖资。二审改判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二审改判的关键依据在于对关系性质的重新认定。王某通过招嫖渠道结识樊某,聊天中多次提及樊某“与其他嫖客睡觉”“不耽误你挣钱”,表明他明知其性工作者身份。樊某坚持“买卖关系”,要求“先付款后服务”,王某多次出具欠条确认拖欠“服务费”。此外,单笔或单日转账金额均在5000元以上,无规律且符合性交易定价,与情人定期赠与模式不符。法律上,《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嫖资属违法债务,不受民法保护。支持原配追讨等于变相承认性交易合法性,法院强调民事审判需否定非法债权,违法行为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引发的社会争议焦点在于原配为何无法追回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权益,但款项被定性为“嫖资”后转化为非法债务,民事法院无权保护。高某需另案向王某索赔,而非直接起诉收款方。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卖淫嫖娼成立,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处以拘留、罚款。王某除面临治安处罚外,高某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其婚内过错,要求赔偿或多分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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