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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餐饮店“不缴纳社保”协议一律无效 行业用工规范化开启

餐饮业即将迎来重大变革。自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餐饮店,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任何“协商放弃”或“自愿不缴”的协议一律无效。

这一政策的全面落实标志着餐饮行业用工将更加规范化,但也可能对当前行业“粗放式”的用工和经营带来冲击。在餐饮行业,“不交社保”是不少餐饮老板和员工们心照不宣的默契,尤其是小微餐企和街边小店。对于餐饮经营者而言,餐饮行业本就是高房租、高食材成本、高人力成本的行业,利润微薄。即便是只有几名员工的街边小店,这笔支出也可能压垮脆弱的现金流。

从员工的角度看,许多基层餐饮员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中年劳动者、兼职学生)更看重每月实际拿到手的现金,甚至主动要求“不交社保,工资给高点”。此外,餐饮行业人员流动率高,许多人只将这份工作当作短期过渡,因此对在当前单位积累社保年限并不重视,更倾向于“落袋为安”。

根据新规,无论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签署书面协议,诸如“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或员工自愿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均属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签了名,自9月起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一旦员工提出索赔,企业必须按照“N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N为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这意味着,老板不仅逃不掉责任,还可能付出更高代价。

有人或许会问:能否通过雇佣“兼职”或签订“合伙人协议”来规避?这条路也几乎走不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日均不超过4小时)的岗位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兼职”。如果员工实际出勤远超此限,即便签订的是“兼职合同”,仍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需依法缴纳社保。和员工“合伙”开店的思路可行,但必须动真格,而不是走个形式。即需要有清晰的“合伙人协议”,并且分红记录要明确、规范,还要能证明是真正的合伙人关系。如果只是口头说说,实际还是按月发固定“工资”,那“合伙人”的说法,在仲裁和法院面前也站不住脚。对行业来说,用工越来越规范自然是好事,但对当前的不少餐饮经营者来说,还意味着成本的陡然上升。尤其是当下餐饮业竞争白热化,面对猛烈的价格战,还有各种团购、外卖,利润被层层侵蚀,现在再加上社保投入,餐饮经营者的压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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