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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烈犬咬伤人 狗主人:狗咬的 我没罪 疏忽监管酿悲剧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尽管这些犬只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一天,马某从高某的羊场门口路过时,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发现,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易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在笼中,但由于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逃脱,存在很大的伤人风险。此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疏于监管大型烈性犬可能带来的危险,但他根据以往赔钱了事的经验,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最终因疏忽大意导致马某死亡。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噪音扰民、污染环境或惊人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呼吁广大爱狗人士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人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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