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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大妈逆行被绊倒身亡 家属索赔顺行者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2019年3月8日,王姨在儿子小王的陪同下前往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当天中午12时22分左右,两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拉着行李箱通过安检后也打算从该检票口进站。

大妈逆行被绊倒身亡 家属索赔顺行者

几秒钟后,王姨突然转身逆行,想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她在五步之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并摔倒。休息两分钟后,王姨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并自行乘车前往石家庄。到达目的地后,她感到头痛、头晕等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姨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去世。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余万元。小张则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的地方位于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距离,王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小张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避让行为。因此,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特别是逆行者,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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