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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女子为逃刑罚“以孕避刑” 检察监督识破“孕”谋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有一系列包容性和人性化的规定,但总有人试图以怀孕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监督,将一名利用连续怀孕规避刑罚的罪犯陈红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的公平正义。

2020年12月,陈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由于她当时有孕在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接下来的四年里,陈红一胎接着一胎,连续怀孕并生育了三个孩子,导致收监期限一再延后。

2025年5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专项检察中发现异常情况: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陈红家中却毫无婴幼儿生活痕迹。进一步调查发现,陈红的第三子户籍信息变更为其夫姐之子。最终,陈红承认自己早已离婚,目前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第三个孩子则被送养,她未实际履行哺乳义务。

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红利用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且已不再哺乳婴儿,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已消失,依法应当收监。随后,城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对陈红进行释法说理,并协调公安等部门凝聚执行共识,明确证据标准和交付流程。近日,陈红被依法送往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以孕避刑”的企图彻底落空。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不容滥用。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但绝不是违法者逃避刑罚的“挡箭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本是出于人性化司法的善意初衷,但在现实中,已被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幌子逃避刑罚的情况并非孤例。这种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红线,也让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沦为少数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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