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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水电站擅自排淤致4万条鱼死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268万元

水电站擅自排淤致4万条鱼死亡。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3时至6时30分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排放至白水江天然河道内。此举导致河水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某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开闸放水所致鱼类资源损失。审理过程中,瑞某公司申请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为204万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为64万元。

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泄水事故不仅导致大量鱼类死亡,还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面对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尤为迫切。针对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意见和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科研咨询”的方式反复论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瑞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

修复费用到位后,审理法院会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修复方案的科学确定和合理实施等问题。最终确定放流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大鲵、金沙鲈鱼、云南光唇鱼、昆明裂腹鱼等八个鱼种,共20万尾鱼苗,并在受损地开展了由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志愿者、当地村民等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活动。

此案展示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努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做实恢复性司法和跨部门协同,及时跟踪、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费用缴纳义务,与相关部门联合协商,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

来源于: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50814/48721510.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