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涉及一名女子酒后将男友踹下河导致其溺亡的事件。
2020年2月3日18时许,奚某白与朋友林某、华某等人聚餐,其间奚某白饮红酒1至2瓶。当日22时许,奚某白男友沈某加入聚餐,其间沈某饮啤酒数瓶。晚餐后,奚某白、沈某等人到上海市金山区某排档吃夜宵,两人又分别饮啤酒数瓶。
2月4日2时20分许,沈某与奚某白到上海市金山区某便利店购买了3听啤酒后,驾车至某大桥北侧河边。沈某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奚某白两次劝说沈某回家未果,用脚踹沈某背部致其落入河中,随后离开河边返回车内。几分钟后,奚某白返回河边发现沈某不见踪影,遂报警。当日5时许,民警发现了沈某的尸体。经鉴定,沈某系溺水死亡。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奚某白因催促沈某离开未果,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指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被告人奚某白在供述中表示“知道被害人会游泳”“没想过他会死亡”“以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会爬上来”。同时,从案发前沈某聚餐后结账、自行驾车离开、便利店购物、微信发送视频等行为表现,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沈某虽饮酒但精神状态尚可,且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认定奚某白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依据,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人是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较好,案发前与友人聚餐时关系融洽,没有杀人动机。尽管发生了奚某白两次急于催促沈某离开的情况,但二人并无本质性矛盾冲突,奚某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事发几分钟后奚某白回到河边找人、拨打沈某手机、发送微信,并打电话、发微信让朋友帮助联系,且报警求助,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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