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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黄金抵押品被扣14年 寄卖行申请国赔 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争

2025年8月21日,孙景龙向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返还被该局扣押14年之久的1570克黄金制品。8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孙景龙的国家赔偿申请,并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这批黄金共12件制品,因涉及一起挪用资金案而被扣押。孙景龙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对方挪用单位的黄金进行借款,法律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赔偿。

孙景龙和妻子多年前在沈阳市和平区经营一家寄卖行(现已倒闭)。2010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在北京开食品厂的男子付某元。次年,付某元称急需用钱,想用一些黄金纪念币作抵押向寄卖行借款。当时金价约为260元/克,双方协商按220元/克抵押作价。2011年1月至3月,付某元分5次将12件黄金纪念币共计1570克拿到寄卖行,寄卖行则分5次向其借款共34.5万元。

不久后,付某元涉嫌挪用资金被抓。2011年3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民警带着付某元前往寄卖行取走了涉案纪念币,并在北市派出所全部扣押,同时向孙景龙出具了《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和平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付某元在担任深圳市某公司辽宁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黄金制品,将其抵押给多家寄卖行和典当行,获取118万余元用于赌博。这些黄金制品合计价值近234万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公司。法院判处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孙景龙作为证人提供了证言,但判决书未载明涉案黄金制品如何处置的问题。

孙景龙认为,在付某元质押黄金借款时,他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这些黄金是非法所得,法律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其他寄卖行或典当行都是由深圳某公司派工作人员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取走抵押物。多年来,孙景龙多次向和平公安分局反映无果,最终于今年8月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认为,根据判决书中记载的证言,付某元与寄卖行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孙景龙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返还被扣押的黄金。虽然寄卖行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这种义务不会无限拔高。如果孙景龙确实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且不知晓付某元抵押的纪念币是非法所得,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利于保障正常民间交易行为的稳定性。至于孙景龙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能得到支持,则需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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