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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 新规征求意见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

为了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份解释。解释中提到,如果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即使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说法。

对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当租赁或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被侵权人可以合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此外,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失”,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涵盖了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来源于: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51110/48977564.html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