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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商务部:明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24年6月17日发布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其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调查。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且这种倾销行为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商务部:明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最终裁定确认了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确实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因此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自2025年12月17日起,将对这些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明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食用杂碎;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整个或切块的猪肠、膀胱及胃等。这些产品主要用于供人食用,归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多个税则号下。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需向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对于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并已提供保证金的产品,将按终裁所确定的税率计征反倾销税,并退还多征部分。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五年。在此期间内,符合条件的新出口商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利害关系方也可申请期间复审。对终裁决定不服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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