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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办婚礼未领证分手后男方索还20万彩礼 法院驳回请求

分手或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既关系到司法公正,也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对此类情况下的彩礼返还原则进行了明确。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王先生给付了20万元彩礼。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还生育了一个女儿。然而,他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女士返还20万元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来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四年并育有一女,且彩礼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女士在养育子女和经营家庭方面做出了贡献。分手后,女儿由孙女士直接抚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明确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在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以此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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