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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车主让同饮者驾驶出车祸被判担责 共担40%赔偿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车主在明知朋友饮酒的情况下仍出借车辆导致车祸,最终被判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张某某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给他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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