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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受害人挑逗烈性犬受伤赔偿怎么判 饲养人全责

2025年9月,杨某饲养的一只大型杜宾犬因疏于管理突然失控,接连扑咬包括林某在内的多名居民,造成多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余元。事后,受害者家属多次与杨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林某等人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杨某辩称,事发前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饲养的杜宾犬属于当地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林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9320.04元。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受害人挑逗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受伤是否可以减轻犬主人的责任。法律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饲养人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不应违反规定饲养被禁止的烈性犬种。在外遛狗时,应严格遵守牵绳规定,尽到看管责任,防止宠物伤人。未成年人辨别危险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务必教育孩子远离陌生犬只,不要随意挑逗、追逐甚至激惹任何犬只,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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