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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男子套取1426万科研经费获刑8年 诈骗罪成立

一名90后男子柴某在某医学院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期间,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福建福州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柴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男子套取1426万科研经费获刑8年

柴某现年33岁,来自江苏,案发前是某医院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018年至2023年,他在某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导师科研团队的一员,他参与相关科研工作,并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

在此期间,柴某在没有实际开展科研实验的情况下,通过陈某、魏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发票,冒签医生丘某、胡某等人的姓名,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以此套取科研经费。这些资金最终转入柴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他支配使用。经统计,柴某共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案发后,他向某医学院退出款项524万余元。

2024年9月18日,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查封了田某名下两处房产。案件审理期间,柴某退出2000元款项,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柴某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但多次诈骗也酌情从重处罚。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902万余元;柴某所退款项2000元及查封在案的田某名下两处房产依法处置后属于柴某的部分均用于上述退赔。

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今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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