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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商人行贿“跑关系”反遭诈骗 不法意图不受保护

商人行贿“跑关系”反遭诈骗 不法意图不受保护。2026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黄某华诈骗案(案号2026-03-1-222-00),该案例对请托型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提供了指引。裁判要旨明确:如果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则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而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商人行贿“跑关系”反遭诈骗

2011年,经营企业的刘某清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华。黄某华谎称自己是领导秘书,拥有优质人脉资源,能帮助刘某清盘活、扩大企业。刘某清对此深信不疑,与黄某华频繁往来。随后,黄某华不断编织说辞,声称需要购置古董礼物赠予领导亲属,助力自己晋升要职,并承诺事后将刘某清扶持为“红顶商人”,为其企业提供专属扶持。为抓住这份所谓的“人脉机遇”,刘某清先后向黄某华指定账户转账共计5800万元。

然而,黄某华从未将这些钱用于所谓的人情打点,而是全部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和个人挥霍消费。直到2012年,迟迟等不到承诺回报的刘某清察觉异常,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向黄某华追讨钱款无果后选择报警。2024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由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涉案财物及孳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后,有人疑惑为何5800万元巨款没有返还给刘某清,反而被上缴国库。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需依法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财产与正当诉求,并非所有受害者的财物都能原路退回。法条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要求财产的获取目的和使用用途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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