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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电商法迎首次大修,填补直播、跨境电商等空白

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的重要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在实施七年多后迎来首次系统性修改。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健全平台责任制度、明确监管合力工作机制、规范电子商务突出违法行为和深化电子商务开放合作五个方面。

现行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相关规定多针对早期的货架式电商等传统电商业态,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存在规制空白。近几年,平台经济规模不断扩张,新业态、新模式迅速迭代,需要及时通过修法来回应这些新变化。

劳动者参与市场治理

本次修正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当前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仅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将劳动者纳入协同治理体系,还明确了新业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关联主体等平台经济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随着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涌现。为回应对相关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障,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将劳动者明确纳入了协同治理体系,将现行法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劳动者身处平台运行一线,能够为监管部门提供最真实、最及时的市场信号。”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一修改可以推动形成由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格局。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平台关联经营主体与平台责任义务划分。

“征求意见稿在规定中增加‘订单生成’服务,明确平台即便不提供完整网络店铺,只要通过控制下单入口等关键环节实质组织交易,就应根据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若平台将法定义务委托第三方履行,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刘旭说。

健全监管机制与手段

在监管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较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既需要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也需要各层级厘清事权、对应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同时,将“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写入总则,要求各监管部门遵循统一标准,强化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的一体化监管。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此次修正还拟增加更多规制手段,丰富罚则。

在当前的定额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引入“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规定,将部分定额罚的处罚上限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500万。还新增“比例罚”机制,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刘旭认为,丰富监管手段和提高罚款上限,有助于及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提高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可能促进平台竞争提高合规意识。“但是,征求意见稿仍然没有明确相关处罚是按照违法行为达成的交易笔数累计罚款,还是对多笔同类型的违法交易整体进行处罚,这依旧会给各级监管机构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他建议,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相关罚款是按照违规交易的笔数累计罚款,并将罚款金额直接设定为交易金额的5%或10%,同时取消500万元罚款上限,仅保留上一年度营业额5%的处罚上限,再辅之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民事主体及时予以退赔的规定。“这样可以让平台经营者对其违法成本产生更加清晰的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起草说明在介绍修改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时提到,要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

在刘旭看来,这一表述体现了相关决策者对过去二十年国内平台经济发展现存路径依赖的反思。

他指出,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普及、各大电商平台用户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单纯“卷价格”的边际效益已经近乎于零,甚至会产生较为突出的负面外部性。虽然各大电商平台也已经意识到这样的现实,但内部考核指标并没有调整,同时国内消费者仍普遍存在“贪便宜”“薅羊毛”的偏好。

“在这样的背景下,单纯靠修改电子商务法并不必然带来电商平台发展路径的改变。但是,如果监管者能够从严落实该法律,例如,严格处罚电商平台未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相关商品、服务的审核义务的行为,就会有效避免低质、低价的商品或服务排挤优质、优价的商品或服务。”刘旭说。

授权对外反制

征求意见稿另一重要修改,是完善和增加了多项涉外条款,既要引导电子商务有序出海,还拟增加对外反制措施。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还建立电子商务磋商及争端解决机制,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

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域外适用相关条款,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刘旭认为,这有助于弥补以往该法律在规范跨境电商平台方面的空白,但相关规则仍过于笼统,具体涉及到罚款设定、违法所得计算、民事赔偿方面,仍需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还授权对外反制,明确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明确,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损害中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该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是否将该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示交易风险、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电子商务投资活动等措施。

刘旭认为,这有助于中国对外国政府在电商领域针对中国企业采取的违反国际法、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干预措施给予对等反制。“但是,具体到对外国实体与中国相关的电子商务业务或投资的监管,仍需要明确相关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涉案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从而确保相关规则的可操作性,减少因此而引发的诉讼或国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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