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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入室抢婴案买主被认定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 律师表示将申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李圣表示,他们不服此决定,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强夫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次年1月17日再次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后,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随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且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进入姜某某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将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曾某某和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刘某强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肥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强夫妇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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