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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公职人员被判缓刑 竟稳坐原岗位5年?单位追讨41万工资

梁某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获刑后他继续在单位工作超过5年,直到最终被停止工作并开除。2023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据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并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及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该中心当时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直至梁某的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梁某辩称,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在刑事案件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并未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理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院认定,梁某原为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2012年12月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11月,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作出关于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划转意见,将包括梁某在内的49人全部划到红山区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机构。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梁某开除处分。

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通知,撤销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其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整合至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仍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和红山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全额工资共计41.58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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