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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领养动物勿冲动弃养或涉违约 附义务赠与需谨慎履约

随着饲养宠物的热潮兴起,许多人选择领养代替购买,给流浪小动物一个温暖的家。不少救助人和领养人还会签订领养协议。那么,这类合同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领养人违反条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领养动物勿冲动弃养或涉违约

张某是一名流浪动物救助人士,他救助了一只中华田园猫,并在网络发布领养消息。李某看到后联系了张某,双方签订了《领养协议》。协议规定:小猫已接种疫苗且健康;领养人不得疏忽照顾和遗弃小猫并接受定期回访;如不能继续养育,需及时与救助人协商退养办法;如领养人转卖、恶意遗弃或伤害被领养的动物,需承担治疗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张某在李某领养小猫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了回访,小猫一切正常。某日,李某告知张某因有事需回老家一周,小猫被寄养在朋友王某家。然而一周后,张某和王某多次催促李某接回小猫未果。小猫出现呕吐现象,王某将其送至宠物医院,但李某称没钱拒绝治疗。张某无奈将小猫接走并送至宠物医院,小猫最终因长期饥饿造成的脂肪肝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共计518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领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李某无偿领养小猫,并负有接受回访、妥善照顾的义务。李某的行为已与恶意遗弃、伤害被领养动物无异,违反了领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交通费发票、行程单、医院收据等证据,认定李某应向张某支付4772.76元。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为1000元。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猫的治疗费、交通费、救助成本等4772.7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某已履行完毕。

领养既是爱心,更是责任,应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的约束。呼吁救助方与领养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完备的书面领养协议,明确饲养条件、回访频率、违约责任等,确保被领养动物能够得到妥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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