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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儿媳欲以第一顺位继承公公遗产 家庭伦理剧照进现实

儿媳欲以第一顺位继承公公遗产 家庭伦理剧照进现实。老父亲去世留下遗产,丧偶儿媳和孙女争夺遗产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孙女小燕要求继承其父亲应有的份额,家庭伦理剧在现实中上演。

儿媳欲以第一顺位继承公公遗产

祝大爷与徐大妈育有一子大军和一女小英。大军与妻子小梅婚后生育一女小燕。2012年,大军因意外去世。2023年,祝大爷因病去世,徐大妈的生活由女儿小英照顾。祝大爷名下有银行存款66万元及房产一套,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元。儿媳小梅认为自己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但遭到其他继承人的反对。因无法达成一致,小梅和小燕将徐大妈及小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祝大爷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祝大爷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66万元现金和一套房产属于祝大爷和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享有一半份额。徐大妈及女儿小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大军先于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梅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前提是她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然而,小梅对老人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只是偶尔给了几次钱、做了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

孙女小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大军的女儿,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至于抚恤金,由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本案中,小梅和小燕不属于享受抚恤金的亲属范围,无权参与抚恤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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