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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应追究刑责 预付式消费乱象治理亟待加强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教培、美容等行业广泛普及,但部分商家采用“换马甲”、“金蝉脱壳”等手段,让实际经营主体与办卡收款主体不一致,甚至有“职业闭店人”群体出现,导致消费者维权时面临退款难、维权难、执行难等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国家层面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许多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企业发卡备案、资金存管等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一些经营者在明知自己已无力经营的情况下,仍大肆推销充值卡,甚至公司已注销仍持续向消费者推销。目前相关部门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进行规制,但相关司法解释提到“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未来可探索对恶意卷款“跑路”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责。民事欺诈的“故意”是误导对方作出交易,而刑事诈骗的“故意”是直接追求财物占有。证据门槛高是主要原因,需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多数案件仅能证明是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的。

建议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立案侦查职责,逐案收集线索、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经营者及“职业闭店人”、调取相关通讯记录、合同资料、资金流水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检察院要认真审查消费者的立案监督申请,法院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建议“两高一部”尽快调研并出台指导意见,规范预付款商家跑路刑事犯罪的构成情形、要件及量刑标准。

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仅追究民事责任难以对商家形成足够威慑。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环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例如在罪名适用上,对于商家虚构经营项目、伪造服务资质,诱骗消费者充值后携款潜逃的,可明确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合同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可依据合同诈骗罪处理。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可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证据易灭失、难收集的问题。在制度层面,还可建立跨区域协同办案机制,解决因商家跨区域经营导致的案件管辖、证据调取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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