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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9月1日社保新规”的澄清与解读 打破“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9条引起广泛关注,部分自媒体将其解读为“社保新规”,声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然而,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9月1日社保新规”的澄清与解读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实际上,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和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强制参缴社保并非新规定,而是已经运行近30年的基本制度。对于非全日制以及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

尽管如此,现实中存在一些“潜规则”,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或仅以最低缴费基数参缴社保等。近年来,社保征缴力度增强,多地开始整治异地代缴,多部门也表态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因此,“解释(二)”第19条的出台是预料之中的。

第19条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长期以来,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协议或声明既不具备公法层面的效力,也不具备私法层面的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不能对抗行政执法,但基于诚信原则,劳动者事后不得主张经济补偿。“解释(二)”采纳了前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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