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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男子分手索回3500元“彩礼”被拒 法院驳回请求

男子分手索回3500元“彩礼”被拒 法院驳回请求!8月14日,媒体报道称,2024年5月,刘某(男,1992年生)与彭某(女,1996年生)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金额包括具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等“示爱红包”,以及一笔3500元的转账,该笔转账备注为“彩礼”。

男子分手索回3500元“彩礼”被拒

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到自己的手机坏了,刘某提出为其购买新手机。5月19日,彭某选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刘某,但由于其微信账号无法收款,遂申请客服解禁。次日上午12时04分,刘某向彭某转账3500元,转账时备注了“彩礼”,但对彭某说“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彭某收款后回复“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

男子分手索回3500元“彩礼”被拒 法院驳回请求

2025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20元至520元),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对于3500元的转账,根据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该笔款项是刘某在得知彭某手机损坏后,主动提出赠与彭某购买手机的款项,并非彩礼性质。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发生后,有网友表示,刘某的行为显得过于精打细算,谈恋爱时转账备注“彩礼”,分手后又想追回,这种行为不应被鼓励。也有网友认为,3500元买个手机还备注“彩礼”,分手后又想往回要,这种操作让人难以接受。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分手后还想追回,确实不够厚道。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求返还,关键在于转账的性质。如果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且双方未实际结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但本案中,虽然刘某在转账时备注了“彩礼”,但从聊天记录来看,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刘某主动提出赠与彭某购买手机的款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彩礼。因此,法院认定该笔转账不属于彩礼性质,驳回了刘某要求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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