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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男子请育儿假陪幼女看病3天后遭开除 合法休假权益应受保护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4月,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张某请休育儿假,公司批准了5天假期。当月,张某因家中突发变故导致幼女生病无人照看,再次申请5天育儿假。然而,公司以订单任务紧张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从5月22日起,张某未到岗,陪护女儿前往医院治疗。公司认为张某未获准假不出勤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5月24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张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男子请育儿假陪幼女看病3天后遭开除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之前每年分别可以享受10天育儿假。本案中,张某的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虽然在请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不应等同于无故旷工行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订单任务紧而不准假的情形,因此仲裁裁决支持张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育儿假制度是国家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育儿假权利,妥善处理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假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剥夺或变相限制劳动者休假权利。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环境,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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