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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猎人误把同伴当野猪射杀 过失致死被判刑

猎人误把同伴当野猪射杀 过失致死被判刑!游某与路某相约带上猎枪去山里狩猎野猪。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到达远安县一处河谷后分头行动。游某沿便道上山,而路某继续沿河谷步行。不久,路某也从另一条便道上山与游某会合,随后二人继续前行。行至两座山交界处时,路某提出独自前往地名“大岩屋”附近狩猎,游某则在附近蹲守。

当晚11时许,游某听到山林中有类似野猪跑动的声音,遂将猎枪装弹上膛,用头灯照射并发现一头野猪。他随即朝野猪方向瞄准并开枪,随后跑到山林最窄处守候。之后游某返回开枪的位置,沿着射击方向进入山林检查猎物,但未发现被击中的痕迹,于是下到便道上。

枪击后,游某多次拨打路某的电话,其间听到路某手机铃声在山林中响起。循声过去,最终在一条冲击沟上方约10米远的山林斜坡处发现了已倒地疑似身亡的路某。路某呈头朝山下、脚朝上的仰卧姿态,脚上方约1米处发现路某所持有的猎枪,其头面部及头部下方地上有血迹,头灯压在腰部下方且处于开启状态。

游某发现路某后立即报警,并拨打了李某军和急救中心的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急救及救援人员到场后,医生经检查宣布路某已失去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路某生前系被他人用霰弹枪远距离射击,左侧头面部中弹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游某供述当晚涉案地点仅自己响枪一声,未听见他人响枪。现场勘验结果显示,游某开枪位置距路某倒地处的实际距离约25米。

法院认为,游某在明知有其他人在附近山林狩猎的情况下,未对周围环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误将正在附近活动的路某射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游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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