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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惠州男子载人偷渡却送去电诈园 运送者终审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白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部分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惠州男子载人偷渡却送去电诈园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得知刘某涛欲出境后,驾驶小轿车搭载刘某涛及黄某从惠州市惠城区前往广西。次日12时许,三人到达广西南宁市,白某对刘某涛谎称需分开出境,让刘某涛下车跟随当地“蛇头”出境。同年9月12日,白某与黄某则驾车返回惠州市惠城区。几天后,刘某涛通过某平台联系其女友潘某瑶,称自己被带至柬埔寨金边的一个电诈园区内,并约定若一个星期内回不了家就报警求助。潘某瑶随后联系刘某涛的父亲刘某友,告知刘某涛的情况,刘某友遂报案。

龙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白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一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考虑到白某归案后对主要事实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数次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六千元,随案扣押的iPhone 11手机一部、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

白某上诉称“量刑过重”、“情节轻微、获利小”、“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一审已在量刑中充分考虑了坦白与认罪认罚等从轻因素,二审并无新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需要再予评价,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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