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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试工”即“用工”主张合法吗 求职者诉求被驳回

一名求职者在面试时自称技术高超,但上岗后却难以胜任工作,试工半日后即被辞退。这名求职者认为“试工”等同于“用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2025年2月,小张到某服装公司应聘裁床裁剪岗位。面试时小张信心满满,次日公司便安排他工作。工作半小时后,公司发现小张状态不佳,向其转账50元让其离开。当日下午,小张再次来到公司,坚称要完成一天的裁布工作。为避免冲突,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要求,并承诺无论当天工作情况如何,都按照同岗位标准支付一天报酬。当天工作结束后,公司向小张支付了320元,并明确表示小张以后不用来了,当天只是试工。

事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已实际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9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主张。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张与某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服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00元。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谢小敏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通过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无进行实质用工管理,并结合报酬领取情况,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基于行业特殊性,公司在正式录用前要求短暂试工以检测、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要求,具有合理性。案涉公司试工半小时后发现小张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协商后让小张离开工厂并支付试工报酬,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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